瑕疵擔保責任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EV-114-北司補-1100-20250305-1
字號
北司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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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王鈞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純怡間聲請瑕疵擔保責任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49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