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EV-114-北司補-1450-20250331-1
字號
北司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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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新矽谷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漢東 代 理 人 蔡坤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間聲請修復漏 水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及提出相對人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 利基金會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並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設立登記資料,如為獨資,應提出商號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如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 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