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EV-114-北司補-1626-20250331-1

字號

北司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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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1626號 聲 請 人 陳允恭 陳林舜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允容等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及提出台端為遺囑執行人之證明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含 全體共有人)、前開土地為建築用地、法定保留地之證明;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 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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