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EV-114-北司補-296-20250122-1

字號

北司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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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孫蓀 代 理 人 李文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而債務人因債務清理而聲請調解時,如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僅屬任意調解,尚非該項所定強制前置調解   ,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聲請費;惟考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規定之立法本旨係為減輕債務人負擔,基於目的性擴張解釋,應認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不問係任意調解或強制調解,其聲請費均不得高於該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所定之新臺幣1,000 元,有司法院101 年第2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 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可參。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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