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EV-114-北司補-54-20250108-1
字號
北司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燦鋒 代 理 人 陳秋華律師 曾莉晴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整給付工程 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141,145元, 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