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EV-114-北司補-923-20250225-1

字號

北司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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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楊合文 代 理 人 賴永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又債權人如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所稱之金融機構,即難認有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惟考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之立法本旨,係在減輕債務人之負擔,基於目的性擴張解釋,應認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不問係任意調解或強制調解,其聲請費均不得高於消費者債務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所定之1,000元,此有司法院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意見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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