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EV-114-北司補-988-20250305-1
字號
北司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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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黃嘉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OOO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完整姓 名及送達地址,並按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除記載當事人姓名外,應記載當事人之住 所或居所,為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雖以「○○○」為相對人,惟未記載 該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及送達住址。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