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EV-114-北司調-113-20250225-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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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黃少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芝辰間聲請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請求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萬元,或僅請求玖萬玖仟元,並按調 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及提出兩造簽訂之契約影本,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 的雖記載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惟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請求賠償違約金金額為300萬元,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