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EV-114-北司調-116-20250227-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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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張德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繼輝間聲請返還土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新 臺幣參萬零陸佰玖拾元之計算式,或繳納聲請費伍仟元,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雖於聲請狀上載明調 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萬零陸佰玖拾元,惟契約所載價款為1000萬元,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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