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EV-114-北司調-191-20250306-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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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張琬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莉萍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出席民事調解」、「判決案件 調解金額在能力可付擔之內」,為此具狀聲請調解。 三、經查,聲請人未載明相對人年籍、住所地,經本院於113年1 2月20日以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99號裁定通知補正敘明相對人年籍、住居所;具體敘明調解聲明、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聲請人於113年12月25日收受裁定惟迄未補正,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調解。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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