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EV-114-北司調-209-20250317-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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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時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時煬 相 對 人 英菲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博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大同區,依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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