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EV-114-北司調-83-20250124-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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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李尊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OO間聲請修復漏水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亦未陳報相對人姓名等 基本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23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