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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EV-114-北司調-93-20250212-1
字號
北司調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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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尊林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歐哲萌 相 對 人 大同璽苑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維修費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