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EV-114-北國簡-1-20250122-1
字號
北國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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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錢大渭 被 告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