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EV-114-北小聲-2-20250114-1
字號
北小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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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秉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W000-Z00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一三年度北小字第三六七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 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北小字第3679號請求損害賠償 項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必須限於本件為訴訟主張、舉證上使用之目的,並注意他造隱私及個資之權益保護,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