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EV-114-北小聲-8-20250313-1
字號
北小聲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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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李承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北消小字第1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北消小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 民國113年8月13日、民國113年9月19日、民國113年12月24日、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3年度北消小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應注意遵守,以免觸法,併予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