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電信費欠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EV-114-北小-1023-20250311-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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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02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黃雨綺(原姓名黃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 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 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 02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