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EV-114-北小-1025-20250313-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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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02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告 洪漢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7,8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即支付命令之聲請前一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7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