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EV-114-北小-1026-20250318-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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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026號 原 告 陳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認 定原告遭竊物品軍綠色皮包乙只(內有證件3張、信用卡4張、現 金新臺幣5000元、零錢包1個、鑰匙1個)。原告起訴請求:鑰匙 包1萬2000元,住宅門禁感應器500元,真皮皮包8000元,汽車遙 控器5192元,悠遊卡儲值1100元,現金6000元,該事件導致原告 無法入睡甲狀腺機能亢進復發中藥花費2760元,另請求精神賠償 5萬元,合計請求8萬5552元等情,超過刑事判決認定部分之住宅 門禁感應器500元、悠遊卡儲值1100元、中藥花費2760元及精神 賠償5萬元,均非被告犯「竊盜」罪所受直接侵害之客體,此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43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現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