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EV-114-北小-1036-20250313-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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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0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維臻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1853元,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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