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EV-114-北小-104-20250116-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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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04號 原 告 陳昀妤 黃渝鈞 謝沛璇 原告因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淑元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原告陳昀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繳納500元,本件原告黃渝鈞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繳納500元,本件原告謝沛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繳納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合計1500元,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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