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電信費欠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EV-114-北小-1048-20250331-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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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延郎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7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