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EV-114-北小-1132-20250318-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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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132號 原 告 謝政煒 被 告 劉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4年1月17日22時37分轉出新臺幣20,0 00元至被告所有郵局帳戶,請郵局人員聯絡被告未果,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 三、經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臺中市大甲區」,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附卷可佐,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轉帳匯款行為並非被告之侵權行為,原告既未主張並舉證被告實行不法行為之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自無從認本院有特別管轄籍。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