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EV-114-北小-115-20250113-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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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宗輝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南市永康區,有被告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且查無兩造間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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