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EV-114-北小-1168-20250314-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16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若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4日起訴請求被告陳若瑜給付損害 賠償(交通),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見本院卷第11頁)在卷可稽。惟查,被告陳若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13年11月1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隨卷外放),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