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EV-114-北小-1208-20250318-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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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208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東(已殁)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4日對被告起訴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惟查被告於113年11月2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已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其補正,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