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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EV-114-北小-1228-20250325-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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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228號 原 告 好時機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楊月嬌 被 告 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德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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