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EV-114-北小-1259-20250328-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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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259號 原 告 江逸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汪淑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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