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EV-114-北小-1272-20250328-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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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2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辰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5,6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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