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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EV-114-北小-1417-20250331-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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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417號 原 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訴訟代理人 李羿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 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 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