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EV-114-北小-18-20250303-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18號 原 告 何國豪 被 告 廖朝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 審附民字第2086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4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