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EV-114-北小-185-2025021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吳立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王銘聰之遺產管 理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