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EV-114-北小-202-20250114-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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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即車牌號牌RFF -3998號車輛所有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位在臺中市北屯區,有汽車車主例始 查詢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