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EV-114-北小-29-2025010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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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9號 原 告 施思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品嫺即星緩工作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具狀補正原告簽章之起訴 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寄存送達,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仍未為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