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EV-114-北小-318-20250121-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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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18號 原 告 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航 被 告 李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桃園市平鎮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基本資料、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