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EV-114-北小-335-2025030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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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複 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泉安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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