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EV-114-北小-345-20250212-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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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4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盧平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經元(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 有權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 日本院114年度北小字第3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 令(該令於113年12月30日公布、000年0月0日生效),將「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並修正該標準全文。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