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EV-114-北小-373-20250325-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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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孟祥儀 王棟 被 告 鄒孟哲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