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EV-114-北小-38-20250115-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8號 原 告 林柏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成花園管委會C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正確全銜名稱及主任委 員之姓名、正確送達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建成花園管委會C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雖以「建成花園管委會C棟」為被告,惟未提出其正確全銜名稱及主任委員之姓名、正確送達地址,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