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EV-114-北小-38-20250219-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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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8號 原 告 林柏騰 被 告 建成花園管委會C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成花園管委會C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具狀補正被告建成花園管委會C棟之全銜名稱及主任委員之姓名、正確送達地址,以特定審判對象,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