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EV-114-北小-408-2025020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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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0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懿娗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1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訴訟標的價額:43,905元(本金、利息)+1,200元(違約金)=45,10 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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