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EV-114-北小-489-20250205-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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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8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盧采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位在臺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按,依前所述,被告住所地非本院轄區,該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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