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EV-114-北小-509-20250326-2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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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0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麗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盧穩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