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EV-114-北小-516-20250213-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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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蕭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依 其起訴狀內容記載之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而被告住所地亦在內湖區,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