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EV-114-北小-518-2025020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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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8號 原 告 站前愛爾麗診所 法定代理人 王祥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蓁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迄今仍未補正已逾期,有繳費資料明細可按,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