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EV-114-北小-529-20250220-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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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29號 原 告 九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被 告 張鈞硯(萬達數位生活館有限公司租約連帶保證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合意管轄之當事人僅為原告與訴外人萬達數位生 活館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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