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EV-114-北小-54-20250108-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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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4號 原 告 曾蕙臻 被 告 洪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戶役政資料 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3224839550668號函附卷可憑,又本院前對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地址為調解通知書送達,然經郵務機關以被告已搬遷為由而遭退件等情,有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佐,自難認該址為被告實際之住居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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