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EV-114-北小-550-20250325-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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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55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游純明 被 告 董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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