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EV-114-北小-565-20250210-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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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65號 原 告 利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芷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零陸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仟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