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EV-114-北小-59-2025010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陳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前鎮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